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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即“新日美安全条约”。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这个条约遭到日本人民长期的强烈不满和反抗,迫使日本政府提出修改上述条约的要求。修约谈判于1958年10月开始,至1960年1月19日,日美以“修改”《日美安全条约》为名,在华盛顿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以代替《日美安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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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亦称“新日美安全条约”。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主要内容是扶植日本发展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美有权继续在日驻军和使用军事基地等。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由岸信介与艾森豪威尔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主要内容有: 设法消除两国在国际经济政策中的矛盾,鼓励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相互合作,维持并发展两国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 共同对付对在日本管辖下的领土上的美日任何一方发动的武装进攻,允许美国的陆、海、空军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条约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若缔约一方提前一年把废约意图通知另一方,条约即告失效。1960年6月30日,条约正式生效。根据条约规定,1951年签订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旧日美安全条约) 同时失效。1970年6月23日,日本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该条约。

☚ 联合国宪章   苏美限制战略核武器条约 ☛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1960年1月19日日美两国在华盛顿签订的有关双方依靠军事手段“保卫”日本安全的条约,以代替《日美安全条约》。6月23日生效。共10条,主要内容:发展日本“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在“应付共同危险”时,日本负有保护驻日美军的义务;美国继续有权在日本驻军和使用军事基地;“鼓励两国军事合作”等。条约有效期为10年。1970年6月日美政府自动延长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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