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案件诉讼特别法1948年7月1日制定,7月15日施行。共12条。主要内容: (1)采用诉愿前置主义原则; (2) 确认地域管辖原则;(3) 抗告诉讼的起诉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 (4) 实行诉讼经济原则,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与抗告诉讼可以合并审理,防止拖延诉讼; (5) 确认不停止执行原则,法院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可以命令停止执行,与此相适应确认了内阁总理大臣的异议制度;(6) 规定了情况制决,即: 在行政案件诉讼中,即使用充分的理由撤销或变更行政处分,但该诉讼结果不符合公共福利时,法院仍可以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7) 确认了法院的职权证据调查原则。该法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确认了日本行政案件诉讼程序,于1962年10月1日被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