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1962年颁布,取代了业已施行15年的行政案件诉讼特别法。其41条。该法从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基本差异着眼作出各种具体规定。除了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政诉讼以该法为依据。主要内容: (1) 明确诉讼类型的划分,该法把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类型; (2) 废止前置主义原则,采用原告选择自由主义原则; (3) 废止专属管辖制度; 于一般管辖之外,确认了特别管辖制度; (4) 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分的停止执行以及与此相关的内阁总理大臣异议制度; (5) 规定对行政处分撤销判决的效力及于第三人,改变了与此有关的诉讼参加制度;(6)公诉期间原则上为三个月;(7) 行政处分无效等确认之诉,限制在依现存的法律关系之诉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能提起。此外行政案件诉讼法还以取消诉讼为中心,在当事人适格、关联请求的合并、情况判决等方面,或者修改或者创设,弥补了以往行政诉讼制度的许多缺陷。该法标志着日本行政诉讼的完善与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