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日本现行关于行政不服申诉审查的一般法。1962年颁行。共58条。与行政案件诉讼法并列构成行政争讼程序制度的两大支柱。是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分,向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提出不服申诉,由这类机关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决定的程序法。该法以谋求迅速简易和救济程序,确保行政的适当运用为目的,以完备、统一的不服申诉制度为特色,取代了旧诉愿法。该法废除不服申诉事项的列举主义,采用一般概括主义原则,以确保广泛的救济渠道。该法将不服申诉分为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三种类型。该法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处分机关有义务指导申诉人提出不服的制度,以便于国民广泛运用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