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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政府于1890年颁布的民法典。由日本政府委托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G·E.Boissonade,1852—1910)起草。分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提保和证据5编,共1800余条。草案原定于1893年1月1日起实施,因内容不合日本国情,遭到各方非议和反对,未曾实施。1898年实施新民法典后,被称为 “日本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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