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旧刑法日本明治政府于1880年颁布的刑法典,1882年起实施。由日本政府聘请的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 (G·E·Boissonade,1852—1910)主持起草。共4编,430条。包括总则,有关侵犯公益的重罪、轻罪,侵犯身体财产的重罪、轻罪,违警罪。法典将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3种,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重罪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9种。轻罪的主刑有重禁锢、轻禁锢、罚金3种。违警罪的主刑为拘留和罚款。附加刑有剥夺或停止公权、监视、罚金和没收等。1907年实施新刑法后,被称为 “日本旧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