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戒严令日本国1883年公布,1887年修正的戒严令,共16条。主要内容是:(1)将戒严地域分为警备地域与接战地域两种; (2)战争之际,兵营要塞、军港、海军船厂等有被包围或攻击危害时,该地司令官可以临时宣告戒严,有战略必要出征司令官亦可宣告戒严; (3)平时如遇特殊变故(如镇压土匪),交通断绝无法候命时可以即时宣告戒严;(4)警备地域内,所有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务,凡与军事有关者,由该地司令官处置;接战地域内,所有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一概归该地司令官管辖;(5)在接战地域里,凡与军事有关的民事及一部分重要刑事犯罪(如皇室罪、国事罪、杀伤罪、放火决水等罪)均归军事机关裁决;如无法院或与管辖法院断绝交通时,不论民、刑案件,统归军事机关裁判;对军事机关的裁判不得上诉; (6)对戒严地域内司令官依职权执行任务造成的损害,不得请求赔偿;(7)戒严后权力回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