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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本婚姻家庭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本婚姻家庭法

日本婚姻家庭法

明治维新前,日本深受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儒家纲常名教,使日本妇女所受的压迫也极为深重。男尊女卑,“视夫为天”,甘为家庭奴仆和生育工具,成为封建时代日本妇女信守的人生观。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资本主义道路,并以欧美立法为模式着手制定一系列法典。1890年颁布由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因其内容过于法国化,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去除了日本人传统的封建户主制度,引起保守势力强烈不满,致使法典未能施行。1898年正式施行以德国法为蓝本,根据日本国情制定的民法典。其婚姻家庭法以“亲属法”命名,作为民法典第四编。依次规定了总则、户主及家族、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抚养等内容。该编弥漫着浓厚的封建家族道德气息,确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制度。户主为家族之长,家庭成员须在户主指定的地点居住,家族的婚姻或收养等重要事项须取得户主的同意,否则户主可将其赶出家族。在夫妻关系上,确认了丈夫的特权,规定妻从属于夫,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如没有夫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有关财产等事项。法典还规定,夫可不必经妻的同意认领自己的私生子,作为庶子收养,与原妻结成嫡母庶子关系,这在事实上承认了男子在婚外有性生活自由。在财产继承上,庶男比嫡女有优先权。但法典废除蓄妾制,承认妇女的离婚权利,给予妇女及子女以一定人身自由等,仍比封建法律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社会发生重大变化。1946年宪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只能因两性的合意而成立,以夫妇有同等权利为基本”,有关婚姻、财产继承、选定居所等法律的制定均要以尊重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根据。据此,1947年日本对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作了较大修改。废除了带有封建色彩的户主及家族制度,规定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夫妻和父母为中心;取消夫的特权,实现夫妻在家庭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平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由过去的控制支配,改为父母应在平等基础上尊重子女的人格、监护和教育子女。在婚姻制度上,基本上贯彻了婚姻自主的原则,取消了成年人结婚须经户主或父母同意的规定,并在离婚问题上规定夫妻双方均可以同样理由诉请离婚。继承编中废除了类似嫡长继承的家督继承制度,确立子女平等继承遗产原则,并规定配偶也享有继承权,提高了妻在财产继承方面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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