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大宝律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大宝律令日本文武天皇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编纂的律令。大宝元年(公元701年)编完,第二年施行。由律6卷、令12卷组成。原文已散失。其后于元正天皇养老2年(公元718年)命藤原不比等编纂的养老律令只是对大宝律令略加修改编成的,由律、令各10卷组成。现存有律的一部分和令的大部分。是仿效中国隋、唐代的法律,以律、令、格式为主要法律形式编纂的法典。它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由被害人或公众的告诉或者由官吏的检举开始,其后的程序则依职权进行。制作判决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认或证人的证言。为了使被告人供认,允许在一定的法律限制下进行刑讯。对于判决采可以主张不服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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