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国内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国内阁日本国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及20名以内的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从议员中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天皇认证。国务大臣的半数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出,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被否决时,内阁如在10 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在众议院大选后首次召集国会时,或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内阁也必须总辞职。内阁的主要活动方式为阁议。内阁总理大臣负责召集主持阁议,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报告一般国务及外交事务,并根据阁议的决定指挥监督行政各部。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其主要职权包括: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根据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预算并向国会提出预算;为实施宪法及法律而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对天皇的国事行为作出“建议与承认”,并承担责任;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及任命各级法院法官;向国会提出决算;向国会和国民报告财政情况等。内阁下设内阁官房、法制局和国防会议等辅助部局。分别负责处理内阁庶务,审查制定法律、政令案,向内阁及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提供法律咨询,审议国防基本方针、防卫计划大纲等。在一般情况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既是内阁成员,同时,又分别担任总理府及各省(部)首长,作为主管大臣分管行政事务,但法律也承认不分管行政事务的国务大臣及作为各省之外的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行政事务的国务大臣存在。 日本国内阁日本国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由日本国国会选举,天皇任命。众议院中多数党领袖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其它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报告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指挥监督行政各部,并可代表内阁解散众议院。众议院大选后开始召集国会时,或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内阁必须辞职,在新的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其职务。内阁对国会负责,众议院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时,内阁可以在10日内提请天皇解散众议院,提前举行大选,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内阁的职权主要有: 执行法律; 总理国务; 处理外交关系; 缔结条约; 任免政府官员;向国会提出编造的预算;制定政令;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 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等;天皇公布法律和政令,须由主管国务大臣副署并经内阁总理大臣连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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