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1907年日本国会通过,1908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典。共两编,264条。第1编总则共13章,规定了刑法适用范围、刑种、缓刑、假释、未遂罪、并合罪、累犯、共犯等; 废除了旧刑法中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的划分,取消了徒刑和流刑的名称,将主刑分为死刑、惩役、监禁、罚金、拘留、罚款,没收作为附加刑。第2编“罪”,即分则,共40章,列举了40多种罪名及应处的刑罚,严格维护天皇及其家族的特权和利益,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随着情况的变化曾作过多处修改,尤以1947年的修改最大,确认了 “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不溯既往”以及禁止酷刑、禁止类推适用等项原则,取消了对天皇皇室的“不敬罪”特别规定等。为全面修改这部刑法,1956年曾成立修改刑法预备会议,其后几经周折,在1974年经法制审议会通过并公布了 《刑法修正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参见“日本旧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