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墓位于日租界福岛街以西(今鞍山道一带),面积约1.7万平方米。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计,该墓地由居留民团责成本愿寺布教所管理。在墓地管理条例中规定,凡在此墓地埋葬者,必须先征得居留民团同意发给许可证,并按指定区位埋葬。在日租界还有一座火葬厂,建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当时,天津日本驻屯军因50名日军染上传染病死亡,为防止病毒扩散,死尸需要火化处理。为此,日军在海光寺以西赶修了一座小型简易火葬厂。1917年居留民团接管该火葬厂,并对其进行扩建,除安装新型火化炉之外,还盖一座灵堂。1919年扩建后的火葬厂使用时,居留民团公布了使用条例。条例规定:凡欲在本厂火化者,须经居留民团同意,由死者家属缴纳火化费,日本人每具尸体10元,中国人每具尸体30元,5岁以下儿童缴60%;火化第二日家属即可收领骨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