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的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即缺乏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民事行为一般可作如下分类: (1)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2)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3) 自始无效和后来无效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 ☛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不能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不论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与否,都是无效的。当事人自行为开始起就不受该民事行为的约束,不承担遵守其约定的义务。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00009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