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为了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避免虚列资产价值,企业应在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 该无形资产的市值在当期大幅下降,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况。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时,应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加以核算,并在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时,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当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时,可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作如上相反分录入账,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