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无因管理之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 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法制史上,无因管理之债曾被视为“准合同之债”; 19世纪末,《日本民法典》率先将其作为独立的债的制度。中国 《民法通则》对其没有原则规定。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的一种。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按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付因为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则有义务支付。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的事实之一。民法奉行“干涉他人事务即违法”的原则,个人事务应由本人处理,他人不得干涉。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擅自干涉他人事务的,即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依此理论,即使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也是侵权行为,就是在鼓励人们相互之间不要助人为乐,不要危难相助,这又是与民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扬良好社会公德的立法宗旨相矛盾。为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允许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干预他人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即已承认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条也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设定幸运奖之债 准契约 ☛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为外出的邻居看管财产。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 这里的他人叫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 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与代理具有根本区别,主要在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代理的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实施行为。 ☚ 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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