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有名合同” 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有名合同”的对称。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凡无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 一般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类似的有名合同处理; 没有类似有名合同可以参照的,则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 有名合同 经济合同的订立 ☛ 00009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