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欧洲巴黎宪章1990年11月21日,参加欧安会巴黎首脑会议的34国领导人在法国巴黎签署。《宪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的形势、欧洲未来的方向、欧安会进程的新结构3大部分。同时指出,欧洲的冲突和分裂已经结束,各国今后的关系将建立在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宪章对同年9月12日签署的确认两德统一的莫斯科条约表示满意,祝贺欧洲常规裁军条约的签署,并决定把华约和北约24国进行的裁军谈判扩大到欧安会34国范围内。关于欧洲未来的方向,宪章着重探讨了欧洲的安全、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以及文化等方面的问题。34国同意通过“部长理事会”形式,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外长会议,并使之成为欧安会政治协商的中心场所。宪章还决定在维也纳设立防止冲突中心,以便公开各成员国的军事情报及检查、核查各国的军备情况,以减少和防止冲突的发生;在华沙设立“自由选举”办公室。宪章还决定在布拉格设立一个小型的欧安会常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及在行政上协助筹备召开部长理事会会议。 《宪章》补充文件还对欧安会各类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