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杰森条款
为维护承运人的利益,由船公司印刷在提单上的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一个条款。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即使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直接造成的,共同海损仍然成立。但美国对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规定很严,按美国法院以前的判例,只要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有过失,共同海损就不能成立。因此,船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在提单上订入“新杰森条款”,其内容如下:若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根据法令、契约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事件或此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应由货物托运人 收货人、或货主,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共同分担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救助费或特殊费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是由于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可据以免责范围内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共同海损,货主就必须负担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在美国若在提单上订有“新杰森条款”,由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亦能成立,这样就能维护承运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