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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政府于1870年10月颁布的刑事立法。仿中国明清律体例,分为名例、职制、户婚、贼盗、人命、斗殴、詈言、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和断狱14律,共192条。删除八虐、六议之制。规定对敕任、奏任的官吏及华族的审判和处刑必须奏闻裁决。在正刑笞、杖、徒、流、死五刑外,另设闰刑,对士族适用五刑时改换谨慎、闭门、禁锢、戌边、自尽,官吏犯私罪也按照士族换刑的特权科处。断罪无正条可类推解释,新律颁布前的犯罪也按新律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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