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税
亦称洋关税,特指1842年以后至1931年裁撤常关期间对进出口商品所征的海关税收。鸦片战争以后,在各通商口岸设置海关,征收对外贸易商货税收。其课征的主要项目包括进出口税和吨税(船钞)、复进口税和子口税等。为区别于此前的常关税,称新设海关的税收为新关税或洋关税。十九世纪后半期,通商口岸愈开愈多,海关设置相应增加。新关税成为清代后期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咸丰八年(1858)中法《天津条约》的“补遗”规定中,新关税被作为赔款的担保。甲午战争以后,在担保赔款和外债偿付的名目下,长期被外国侵占。1911年冬,辛亥革命进展之际,英、俄、德等国在华外交团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由,组织“海关联合委员会”,推汇丰、德华、道胜三银行充任董事,决定由总税务司代收关税,代付债款,实际上获得处分中国关税收入全权。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关税收入汇解中央银行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