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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新估价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新估价法规

当今国际上两大估价制度之一。为大多数国家所通用。它是布鲁塞尔估价制度和美国的旧海关估价制度相互妥协的产物,签订于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估价法规建立了一套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比布鲁塞尔估价制度更加接近于国际贸易惯例,进一步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估价原则。

新估价法规

新估价法规

《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1973——1979年的谈判中,主要由欧洲共同体与美国之间,经反复协商所订出的 《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这一法规是原来两种估价规定相互妥协的产物,体现了原来两种估价的某些内容。它采用 “成交价格”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基本上是与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实际价格”一致的。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在没有规定中指出的从属关系的公开市场上成交的已付的或应付的价格,基本是以具体成交的合同价格或发票价格为准,同时也规定了该价格中应包括的费用和不应包括的费用。海关在审定价格时可以调整发票中的价格,使其符合规定,作为免税价格。免税价格是以到岸价格还是以离岸价格为依据,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立法加以规定。
如果以到岸价格作为免税价格的依据,免税价格除发票上的货价外,可以包括以下费用:卖方佣金;经纪费; 在制造进口货物中买方免费供卖方的材料、工具费用和服务费用;专利费和许可技术转让费用;进口后应由卖方承收的零售、处理或使用的部分收益; 进入关境以前的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和有关杂税及保险费。
有些费用虽然在发票中列出,但不应包括在免税价格内,应从中扣除。如买方佣金; 在进口国内的安装、组装、技术协助等费用; 运至进口国内某地交货的价格中的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进口国国内的路途费用、保险费; 因延期付款而应付的利息。
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着规定中的从属关系,而其成交价格又不符合规定中关于公开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进口货物如免费赠送物品、展览品等没有正式成交价格的,海关则需另行估定免税价格。估决顺序是: 按同样商品的成交价格,按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售价为基础减去有关的利润和税费而求得的“扣除法”,以制造这种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等成本费用估定其价格的“计算价值法”,最后不得已时可用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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