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估价法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估价法规当今国际上两大估价制度之一。为大多数国家所通用。它是布鲁塞尔估价制度和美国的旧海关估价制度相互妥协的产物,签订于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估价法规建立了一套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比布鲁塞尔估价制度更加接近于国际贸易惯例,进一步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估价原则。 新估价法规 新估价法规《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1973——1979年的谈判中,主要由欧洲共同体与美国之间,经反复协商所订出的 《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这一法规是原来两种估价规定相互妥协的产物,体现了原来两种估价的某些内容。它采用 “成交价格”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基本上是与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实际价格”一致的。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在没有规定中指出的从属关系的公开市场上成交的已付的或应付的价格,基本是以具体成交的合同价格或发票价格为准,同时也规定了该价格中应包括的费用和不应包括的费用。海关在审定价格时可以调整发票中的价格,使其符合规定,作为免税价格。免税价格是以到岸价格还是以离岸价格为依据,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立法加以规定。 ☚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海关税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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