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斯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斯密1723—1790Adam Smith英国18世纪的经济学家、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体系的建立者,自由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出身于苏格兰海关官吏家庭。曾先后就学于格拉斯哥大学、牛津大学。1748年在爱丁堡大学讲授修辞学和文学。1751年在哥拉斯哥大学讲授逻辑学和道德哲学。1764年始作布克莱希公爵的私人教师。1778年任爱丁堡海关专员。1787年任哥拉斯格大学校长。斯密研究经济问题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即“经济人”。他以经济自由主义为中心内容,提出了系统的价值理论和“斯密教条”。他从人性论出发论述了政治法律问题。认为人性是政治社会的基础,自利、同情及畏惧是人性的基本要素。自利为己,同情为人,而政府的权威,刑罚的效力却依赖于人们的畏惧感。他反对社会契约说,认为国家与阶级是同步产生的,根源是财产私有制的出现。人类之所以有政府,归根结底是源于人的自然需要,即功利的动机。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权。他论述了国家产生的两个原则: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这两个原则因政体形式的不同而地位各异。在君主国里权能原则是主要地位,在民主国里实利原则占上风。斯密汲取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讨论了政府各种权力、权力的分配、沿革以及政体问题。主张共和政体。根据权能与实利两原则,提出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他认为,法律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警察、岁入和军备这四大内容,核心是法律。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人身、名誉和财产权遭受损失。警察的设立在于确保商品的廉价、维护公安和保持清洁,使国家富庶。岁入涉及征收捐税的正当方法。军备则是有关武器装备、常备军的组织及民兵等内容。他较系统地提出民法基本原理。认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物权和人权这两大权利而产生的。在家庭关系中,他把夫妻关系置于首位,深入地探讨了婚姻的成立、存续和消灭以及在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主张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斯密的国际法思想贯穿着和平和人道主义原则。认为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一个独立国家对另一个独立国家的要求、外侨的特权以及作战的正当理由。国际法有平时国际法和战时国际法两种。他还论述了构成战争的正当理由和战争中国与国交往的合法手段、以及交战国对中立国所持的态度。反对把战俘沦为奴隶和虐待俘虏。斯密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来兴起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法学。其主要著作有《道德情操论》(1759年)、《国富论》(1776年)、《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1755—1764年间在格拉斯哥大学的讲义,后由埃德温·坎南整理出版)。 斯密1723—1790Adam Smith英国由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时期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历任大学教授,一度游法,结识魁奈、杜尔阁,接受其影响,后卸职回乡,专门从事著作。从人类的利己本性出发,以经济自由为中心思想,阐述促进或阻碍资产阶级财富发展的原因,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制度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相当正确地揭示了资产阶级经济体系的内在关联,但又把它的表面现象庸俗地加以描述。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和尺度,但又说价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在分配论上,既说利润、地租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扣除部分,又说是资本、土地的应得的报酬。极力抨击重商主义,对英国实行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起过重大推动作用。著有《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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