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议
即判决。在古代,担任审讯的官吏不一定拥有判决权,因为审判权由地方行政长官一手把持,或由中央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的长官掌握,但长官并不都是亲自审案,有时是下属专职司法官先进行审讯和初步决断后,再交长官审议定判,而且属官中也有等级和分工,因此一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都要经过决断和审议两个阶段,才能定判。唐制,徒刑以上案件要由长官与属官先议,而后联署同断。宋代审判程序中的断和议分的相当清楚,大理寺审判,先经评事司直和正组成的断司,再到丞和寺的正副长官组成的议司,断、议都有固定的时限。州的断议要经过司理参军审讯、查明犯罪事实,司法参军检出应当适用的法条、议定罪刑,幕职官进一步审议案情、拟出判决,知州决定判词、宣布结果,这样几道严密的程序。宋以后各朝的审判也基本是按断、议程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