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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11条规定:(1)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2)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3)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4)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12条规定,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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