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任用法草案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3年1月9日公布施行。共九条。规定文官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简任文官由现任或曾任三等荐任文官者、曾任简任文官满一年以上者、曾任简任文官并受文官高等考试及第者中任用之;荐任文官由受文官高等考试及第者、曾任荐任文官满一年以上者中任用之;委任文官由受文官普通考试、高等考试初试或高等考试及第者、曾任委任文官满二年以上者、曾充各官署雇员满三年以上者中任用之。凡官除法律定为兼任外,均不得兼任,且兼任不得兼薪。另对司法部、教育部、陆海军部荐任文官的任用作了单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