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开辟区
1990年8月17日中国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庭筹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登记为先驱投资者。 申请书指出,中国政府已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7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已相继开展其大洋海底资源的勘察活动,并制定了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调查研究规划,已进行过数十航次海底调查,概查面积达200余万平方千米,总投资约6000万美元。 在太平洋7°-13°N、138°-157°W范围内已圈定有足够估计商业价值的两个矿区,总面积共约30万平方千米。 1990年12月1014日,筹委会技术专家组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公约的有关规定,两个矿区具有相同的估计商业价值,建议筹委会总务委员会将其中的A和C区(总面积15万平方千米)分配给申请者为开辟区。1991年3月5日,筹委会总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国的申请,决定将A和C区划为A区,作为保留给管理局的矿区,S和B区划为B区,分配给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作为开辟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