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治避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治避难zhèng zhì bì nàn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逃亡到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那里。1958年《新知识词典》:“因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或活动而被本国追缉进入其境内的,不得将其引渡,并应允许其居留,这就是所谓‘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一国公民为逃避本国政府的政治迫害或者为免遭这种迫害而请求他国给予庇护的行为。给予政治避难权属于一国主权,主要依据国内立法,一个主权国家可以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主要内容是给避难人以有效保护,不将避难者引渡给本国或者第三国。接受避难的国家可以根据避难人的不同身分,给予不同的待遇。1793年法国宪法最早对政治避难作出规定,该法第120条宣布“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以后,俄、普、奥三国结成“神圣同盟”,干涉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它们1883年订立的条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引渡。当时许多反对本国封建专制的人为免遭迫害,逃到英、法、瑞士等国请求政治避难。1833年比利时制定第一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1834年比利时与法国订立引渡条约,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逐渐成为公认的国际政治惯例。联合国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也对避难者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政治避难为逃避本国的政治迫害或者为免遭这种迫害而请求外国给予庇护的行为。联合国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对避难者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参见“难民”)。“政治犯不予引渡”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 政治避难即“庇护”。 政治避难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逃亡他国,请求该国准予居留的行为。 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亦称“政治庇护”。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被本国通缉或遭迫害,请求另一国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在国际法上,给予庇护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内的事情。庇护的概念产生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对此作了规定。后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承认。19世纪中叶以后,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 ☚ 政治理论宣传 政治系统 ☛ 政治避难political asylum;asyl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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