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监督
政权监督,在我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监督。其监督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人大监督具体包括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两种。法律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工作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人大监督主要负责监督由其产生的行政领导及其组成人员,人大监督一般不直接对行政机关的一般行政人员实施监督,只是间接督促行政领导去纠正下属的违法行为。人大监督的主要手段有:
(1)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听取和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宪法规定,国务院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通过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了解和掌握政府工作的情况,实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总结性的报告,经过审议,对政府机关工作做出评价;对请示性报告,包括财政预算、计划草案等,经过审议、表决和决议等方式,表示权力机关的认可或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这已经是一项制度。
(2)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行使法制监督权。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和颁布宪法、法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并有权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这些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的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同时,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是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本级政府的组成人员。这个规定也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4)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监督政府处理提案,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于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发现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问题,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并监督检查其处理的结果。
(5)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监督财政,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和特定职务,监督政府管理经济的活动。
2.人民代表的监督
是通过人民代表的质询和视察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是人民代表行使提案权、质询权以及视察工作。
(1)行使提案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可采取大会提案的方式提出,大会将代表的提案收集整理,送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认真、及时地处理代表的提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处理结果做出答复。人民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案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
(2)行使质询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我国法律的规定表明,人民代表享有质询权。人民代表向政府机关提出质询,是人民代表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3)视察工作。人民代表还可以通过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视察项目、地点、对象都由视察者自定。一般应选择好、中、差三种类型进行视察,以便全面了解情况;也可以选定当前某项主要工作,或当前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进行视察。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各种座谈会等,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部门改进工作,这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被视察的机关和个人,对人民代表的正确意见必须做出迅速改进或办理。
3.权力机关组织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监督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临时机构,对行政机关某一方面或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决议,行政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