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中就消除非关税壁垒谈判达成的协议之一。1981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1年2月共有2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旨在防止各国政府在采购中歧视外国产品和外国供应商,适用于价值在1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产品合同及附带性服务。规定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程序等方面,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不应低于:(1) 给予本国产品和供应商的待遇 (即国民待遇);(2) 给予其他国家的产品和供应商的待遇 (即最惠国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设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协议的实施。 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88年进行了修改,1993年12月各缔约方就协议达成基本意向。协议由序言、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标程序、资料和审查、义务的执行、本协定的例外、最后条款十个部分组成。该协议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签订的一揽子协议范围,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须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