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支出
1.政府投资特点和原则
社会总投资按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部门投资两个部分。为克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缺陷,政府投资成为社会总投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政府投资与私人部门投资,具有不同的特点: (1)私人部门投资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的投资,作为商品生产者,其目标是追求盈利,而且,他们的盈利是根据自身的微观效益和微观成本计算的。(2)企业或个人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和社会筹资来为投资提供资金,自身积累规模和筹资都受到种种限制,一般难以承担规模宏大的建设项目;政府财力雄厚,可以投资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3)私人部门投资不可能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益。政府由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可以从事社会效益好的投资,可以而且应该将自己的投资集中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换言之,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济社会中如果政府不承担这些方面的投资或投资不足,就会导致经济结构失调,经济发展速度就会遇到 “瓶颈” 制约。
2.政府投资支出的规模
政府投资规模或政府投资在各国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影响这个比重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从历史比较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在自由经济时期,政府投资较少,局限于兴建公用设施工程,如道路、水利、城市供水供电等。一般地说,实行市场经济,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主张经济自由化的国家,私人部门的投资在社会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推行经济国有化政策,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政府投资所占比重较大。在政府投资占比重较大的经济社会中,政府投资为主,私人部门投资只发挥某种弥补政府投资不足的作用。在政府投资占比重较小的经济社会中,以私人部门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则发挥某种“拾遗补阙”的作用。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不在于政府投资规模的大小,而在于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主要由千万个独立的法人商品生产者去组织,投资当然也主要由他们去执行,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适当的调节。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政府是主要的经济主体,投资当然也主要由政府掌握,在这个背景下发生的私人部门投资,只发挥补充政府投资的作用。
在中国的传统体制下,各项事业基本上都由政府包办,一方面,政府包揽过多,形成财政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财力有限,使用分散,急需兴办的重点事业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这一理论原则在实践操作上的具体化还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通过实践逐步规范。
3.政府投资支出的原则
政府投资支出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投资支出所占的比重越大,投资范围越宽就越好。政府投资具有不同于私人投资的特点,在进行政府投资支出最适领域和规模的选择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政府投资只能作为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以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在进行投资支出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造成扭曲和障碍,凡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参与,以使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正常发挥。
(2)政府投资不仅不能干扰和影响私人部门投资的选择,还要为私人部门投资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扩大投资空间。政府在进行投资支出时,要考虑政府投资支出对私人部门投资规模的影响,政府的投资规模不应以牺牲私人部门投资为代价。
(3)在进行政府投资时要对其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进行权衡。一般认为,政府投资支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益,不能把盈利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最明显的区别。但是,政府投资支出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讲效率。政府投资支出也需要讲究效率。
4.政府投资方向的选择
社会总投资从投资方向看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对社会公共需要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包括对国防、公共管理、科研、教育、公共卫生以及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投资。二是对经济基础类产业的投资,包括对能源、交通、邮电、通讯、农业、水利、气象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投资。三是对竞争性产业的投资,包括对制造业、建筑业、流通仓储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产业的投资。
按照前述原则,在这三部分的投资项目中,政府应以第一部分为主要投资领域,第二部分的投资可以适当参与,但不应介入第三部分的投资。也就是说,政府投资支出应将社会公共需要和公益性项目以及部分经济基础类项目作为投资重点,不应参与竞争类项目投资。这样既可以防止对资源的市场配置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又可以把政府有限的资金集中于必不可少的领域。在竞争性市场减少政府参与程度,以便把公共支出投身更为需要的方面,这也是政府职能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