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选宋代铨选制度用语。相对于“守选”而言。选人守选,若有缺官,依次任遣,称为“放选”。神宗时,废守选法,进士、选人须考试刑法,通者注官,亦称“放选”。参见“守选”。 放选宋代铨选制度的一项规定。选人任官期满,例须守选。若朝廷缺官,随时命选人赴吏部集注差遣, 称为放选。若遇恩赦,幕职、州县官及未出官选人,例准即时注授差遣,亦称放选。 放选罢守选、许与参选注官。《长编》卷17壬戌:“经远官合放选而令守选者,亦许赴集。”《长编》卷143丁卯:“自唐以来及第人皆守选限。国家以收复诸国,郡邑乏官,其新及第人权与放选注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