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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的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60条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造成的职业病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共6章,分为总则,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事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条例》 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 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 《条例》 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 (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该 《条例》 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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