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债人条例》取得牌照、经营放债业务者。根据 《放债人条例》的规定,凡经营放债业务者,必须先向牌照法庭申请牌照。所有发牌申请的正本须呈交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公司注册处处长担任)、副本交警务处处长审核。无牌照放债人的放款,不能由法庭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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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债人条例》取得牌照、经营放债业务者。根据《放债人条例》的规定,凡经营放债业务者,必须先向牌照法庭申请牌照。所有发牌申请的正本须呈交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公司注册处处长担任)、副本交警务处处长审核。无牌照放债人的放款,不能由法庭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