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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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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改土归流

明朝和清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废除土司制度、任命流官进行统治的政治措施。从明朝开始,在云南、贵州等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以多种籍口取消土司统治的权力,中央政府任命流官代替。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制度。改土归流,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内地与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改土归流

清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改任流官制的政治改革。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请求实行改土归流。5月,先在贵州设长寨厅。1728年,鄂尔泰任云、贵、广西三省总督,主持改土归流事务。涉及地区主要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到1731年,云、贵两省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的目标。

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gaitu guiliu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任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云南、贵州、广西地区是中国苗、彝、瑶、侗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明初承继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统称为“土司”。这些世袭的土司不断发生争夺地盘和反对明朝的战乱。在平定战乱后,明廷就逐渐裁撤土司,代之以可调迁的“流官”, 这种办法叫 “改土归流”。永乐十一年(1413),思南、思帅的土司互相仇杀,朱棣出兵平定战乱, “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 设贵州布政使司” ( 《明史》卷316《贵州土司传》)。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万历时期,播州(今贵州遵义)苗族上层分子杨应龙叛乱, 明政府平叛后, 即在其地设遵义、平越(贵州黄平)二府,改用流官统治。但明朝只是在西南部分地区实行。清初沿袭明朝的办法,继续在西南地区推行流官制。大规模改土归流开始于雍正四年(1726)。当时署云贵总督鄂尔泰向雍正皇帝建议: “欲百年无事, 非改土归流不可。” ( 《先正事略》卷13) 雍正皇帝接受了他的建议,任命他担任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通过对土司采用招抚两种办法,用了五六年时间,到雍正九年(1731)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任务。乾隆年间,清政府又借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乱的机会,把四川西北部的土司逐渐废除,改用流官。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那里设立保甲,稽查户口,加强了控制。改土归流的结果,使西南地区基本上消除了土司的割据状态, 改善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面貌, 有利于国内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进一步联系,有利于巩固边疆,因而也多少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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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明清两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派流官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和制度。随着中央政权的不断巩固,为了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故以“改土归流”取代“土司制度”。在经济上取消奴隶制和农奴制残余;在政治上废除封建土司和世袭制。最先在湖广实行改土归流。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平思州、思南之乱后,次年废土司,设八府四州,改设流官,设贵州布政使司。州、府之下,仍照旧参用土官。之后在正统至弘治年间 (1436~1505年),明朝在云南、贵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大规模地进行改土归流,不断把土官改为流官。到明末时,仅云南一地,就改县以上土司二十六家。清雍正 (1723~1735年) 时,云贵总督鄂尔泰更在云南、贵州大力推行改土归流。实行改土归流之后,由于在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少数民族地区以地方行政官取代原世袭的土官,致使原土司地区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如用地、赋税、户籍等。这样既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也密切了边远地区和内地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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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Gaituguiliu

明清两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废除土司、改设流官的一种政治措施。土司制度创始于元代,明代完备。明初,凡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归附者,即用原官授之,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谓之土司,又有土官,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利用少数民族首领来统治西南地区。土司、土官是世袭的,因此有浓厚的割据性和封建性。土司与土司之间经常发生争夺地盘的战争,也曾发生过反叛明朝的战争,造成社会政局不稳。永乐十一年(1413),思南、思帅的土司互相仇杀,明成祖出兵平定战乱,于次年废土司,设贵州布政使司,置思州、思南等八府,调可以随时流动撤换的官员管理,称为“流官”。清朝初年,湖广、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土司势力发展,他们辖地万里,拥有重兵,骄横恣纵,名为朝廷命官,实为独立于中央的土皇帝。改土归流势在必行。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雍正皇帝:“欲百年无事,非改土归流不可”。(《先正事略》卷十三)雍正帝接受了他的建议,任命他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大规模地施行改土归流。鄂尔泰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采取了招抚和镇压两种手段,先后招降贵州苗、瑶各族2千余寨,对于进行武装反抗的土司,给予了严酷的镇压。至雍正九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任务。乾隆年间,四川西北部的大、小金川土司发动叛乱,清政府借平定叛乱之机,在四川实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西南各族人民的封建统治,但在客观上改善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面貌,有利于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进一步交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改土归流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人民曾实行血腥的屠杀和残酷的掠夺,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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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明清两朝于少数民数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流官由朝廷任命,在原土司治区实行丈量土地,编户收税等与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

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中央王朝在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推行自上而下的以流官取代土官统治的政治措施。明朝中叶以后,土司制度已发展到与中央集权制相矛盾和阻碍壮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地步。为了加强统治,朝廷利用土官犯罪、绝嗣、争袭等机会,废黜土官,任用流官代替。废除土官特权,实行与流官地区相同的各项政策,促进了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发展。但也加深了统治阶级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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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明末,土官土司制度走向没落,土官土司与中央王朝的矛盾日趋尖锐。为此,清康熙中叶后开始对土司制度进行改革。雍正四年,清在全国实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称改土归流。采取了武力强制 “生苗区纳入版籍和截革土司土官,设流官”,推行全国统一的税赋制度。在湖南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设置府、厅、县制,委派流官,取代土司的统治。对于土司官另行安置。改土归流制度的实施对湖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深刻的影响。它消除了各土司独立割据的状态,打开了长期封闭的大门,加强了各民族间的交往。汉族的迁入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清政府也注重对这些地区的开发,修路,架桥,疏浚河道,设立集市贸易,引进先进的耕作方法和生产工具,大量开垦荒地,耕地面积空前扩大。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贸易有了相当的发展,形成了诸多小乡镇等。在政治上,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保障边疆的稳定、安全,也有一定的作用。该制度便于统治者直接控制和搜刮民财,因而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加速了贫富分化,封建地主制经济获得发展,许多地方得以直接进入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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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指明清两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任命流官,实行直接统治的措施。西南地区历来聚居着苗、瑶、彝,侗、壮等少数民族。元、明时推行土司制度,由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任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统称为土官,管理本地政务。土官为世袭制,常因争夺财产和地盘互相残杀,或起兵反叛。明政府在乎定战乱后两次采取了较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措施。永乐十一年 (1413) 撤销思南,思州两宣慰使,建立贵州布政使司。万历时平定播州 (今贵州遵义) 宣慰使杨应龙的叛乱,改派流官,设遵义、平越 (今贵州黄平)二府。清代的改土归流规模更大。雍正四年(1726),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对土司采取招抚与镇压措施,仅五六年时间就对309处实行改土归流,使西南少数民族基本纳入州县制统治之下。改土归流对安定西南地区、密切各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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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土司是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具有浓厚的割据性。在明朝和清初,许多土司势力不断发展,拒绝向中央王朝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断发动武装叛乱。明永乐十二年( 1414 )平定贵州思州、思南两宣慰司叛乱后,废土司,设贵州布政司,置思州、思南等八府。明王朝限于政治和军事力量,终未能大规模进行。直到清雍正( 1723—1735 )时,才在云南、贵州等省全面推行。政府收缴土司印信,设府、厅、州、县,委派有任期的官吏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一致的制度,如编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组织乡勇等。改土归流后,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联系,有利于地方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改流很不彻底,有些地区的土司,一直沿袭至解放前夕。

☚ 土司制度   使犬部 ☛

改土归流gai tu gui liu

bring the aboriginal chieftains in Yunnan,Guizhou,and Sichuan provinc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y giving them regular official titles(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官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土司是元代以来封建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对其土著首领授与世袭官职,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的特殊地方政权形式,是为适应当时历史发展需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统治方式,对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辖区土民进行残酷压迫和肆意苛索,不断扩充势力,相互仇杀,某些甚至抗命朝廷,不仅拒绝向中央王朝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且不断发动武装叛乱。明永乐十二年(1414)平定贵州思州、思南两宣慰司叛乱后,朝廷下令废除当地土司,设贵州布政司,置思州、思南等8府,改过去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加强了对当地民族地区的控制。但限于明王朝的政治和军事力量,终未能大规模进行。直到清雍正四年(1726)时,朝廷委任鄂尔泰在贵州、云南、广西及湖广等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和土司的不同表现,使用招抚或镇压,或两者兼用的办法全面推行。政府收缴土司印敕,设府、厅、州、县,委派有任期的官吏进行统治,逐步推行和内地一致的制度,如戍兵、编查户口、立保甲、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及组织乡勇等,对文化教育也作了相应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促进了边远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往,客观上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这一改革是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不可能改变当地人民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并且由于诸种原因,改流也很不彻底,有些地区如甘肃、四川、云南等地一带的土司大多存在,一直沿袭至新中国成立之初。

改土归流

明清两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西南地区历来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元朝以来皆实行土司制度。明永乐十一年(1413),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乱后,曾废土司,设贵州布政使司,置思州、思南等府。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根据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在云贵等省大力推行改土归流,即将世袭土司改为由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使这些地区的地方官制同内地趋于一致。各地进展也不平衡,除湖广外,有些地区清代一直未废除土司制度。

改土归流gǎitǔ-guīliú

〔并列〕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指云桂川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行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该政策始于明永乐十一年,但不彻底。清雍正时,得以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例]~以后,在原土司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加强边远地区和内地经济、文化交流,也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 褒义。用于描写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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