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收容审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收容审查公安机关对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治安强制审查措施。行政强制手段之一。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收容审查的对象限于四种人: 收容审查简称“收审”。公安机关对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治安强制审查措施。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此通知可视为行政法规,在国家未正式立法之前,可以作为收容审查的法律依据。根据此通知公安机关有收容审查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一般认为,收容审查的对象仅限于四种人:(1)有违法犯罪事实且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违法犯罪事实且流窜作案的人;(3)有作案嫌疑且流窜作案的人;(4)有作案嫌疑且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来历不明的人。对被收容审查的公民,应在收容审查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除有碍审查或者无法送达外,应把收容审查的原因和住所处在24小时内通知被收容审查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若发现有不应收容审查的,必须立即解除收容审查。对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应当在1个月内查清事实。案情复杂或跨省、区作案的,若在1个月之内不能审查清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审查期限1个月;如果仍不能审查清楚而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延长,但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对被收容审查人员,在强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劳动管理、住宿条件、主副食供应等方面均应与被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的人犯区别开来。应切实保证他们享受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对被收容审查人员的审查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刑讯逼供。对在审查中侵犯人身权利造成严重或比较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当视事实、情节和后果,对其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收容审查的性质,法学界和公安机关持有多种不同见解。主要有:(1)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措施;(2)收容审查是一种强制性治安行政措施;(3)收容审查是一种治安行政强制审查措施; (4)收容审查是一种准刑事强制措施;(5)收容审查是一种强制处分;(6)收容审查是一种治安强制审查措施。 收容审查中国公安机关对暂不宜适用拘留、逮捕的违法人员所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是: (1)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 (2)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经收容审查证明已构成犯罪的,应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经审查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经审查证明既不构成犯罪又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解除收容审查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收容审查的对象如被定罪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其收容审查的时间,可折抵刑期或劳动教养期限。 收容审查我国行政性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将来历不明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收容起来,送劳动教养部门进行审查,查清情况后分别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收容审查公安机关将某些来历不明有作案嫌疑或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送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审查的行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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