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印花税法公约为了便于国际贸易,解决各国关于支票的印花税法律抵触问题,日内瓦会议于1931年3月19日制定了本公约,并于1934年开始生效。该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如其法律尚无此项规定,则应将其采用本公约之领土内之法律着手变更,使因支票而发生之义务之效力,或因此而发生之权利之行使,不致次于遵守印花税法之规定者。但缔约国得停止此项权利之行使,至所规定之印花税或印花罚款付足之日为止。缔约国亦得决定 “立即执行”票据之按照该国法律得适用于支票者之性质与效力,此种性质与效力,应以自出票时起,业已依法遵行该国印花税法为条件。目前,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有: 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丹麦、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日本、摩纳哥、尼加拉瓜、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瑞典、瑞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