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自诉自诉人的一种处分行为。自诉人对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回自诉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按照这一规定,自诉人可以自行撤回自诉,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撤销案件。但是,法律规定,不论自诉人自行撤诉,或者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撤销案件,都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前进行并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撤回自诉的请求,经审查认为不影响或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应当准许。撤回自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问题再行起诉。· 撤回自诉自诉人在诉讼中放弃对被告人指控的诉讼行为。撤回自诉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自诉案件缺乏证据, 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军事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由军事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自诉人同意者; (2)经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军事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自诉人同意者;(3)自诉人在军事法院宣告判决以前,因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申请撤回自诉者; (4)自诉人在军事法院宣告判决以前,主动申请撤回自诉者。一般对于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的,军事法院应予准许。但是,也应注意审查,防止自诉人在威吓之下而被迫撤诉。对于已经撤回自诉的,如没正常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