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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海上运输重要事项的各种关系,本著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于1979年5月23日在巴西利亚签订,1980年 10月30日开始生效。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该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并持有海运主管当局证明的租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予征收一切税捐。该协定还对两国海上运输的一些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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