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业税原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最初称摊贩营业牌照税。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床小贩,就其营业额和所得额所征收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合称。1958年税制改革后,改征工商统一税。 摊贩业税指我国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征收的税。1950年3月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按资本额对摊贩采用定期定额办法计征营业牌照税。由于当时座商系按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两者税负不平。为了平衡税负,1951年9月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废止摊贩营业牌照税.改按营业额征收摊贩税。并规定凡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旧币)者免税。对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贩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取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其他摊贩,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收。1953年起为简化纳税手续,将摊贩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时,改征工商统一税。 摊贩业税 摊贩业税我国建国初期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征收的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0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按零售摊贩的营业资本,分别等级,发给营业牌照,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座商按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摊贩业按资本额征收。1951年9月公布的《摊贩业税稽征办法》,把摊贩营业牌照税改为摊贩业税,按营业收入或依其经营状况征税。凡每日营业额平均不满3万元(旧币)者,免纳摊贩业税。对公共营业场所之固定摊贩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取民主评议,按工商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其他摊贩,采取定期定额征收。1953年将摊贩业税并入营业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改征工商统一税。 ☚ 工商业税 商品流通税 ☛ 摊贩业税 摊贩业税建国初期,国家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对零售摊贩营业资本额满20万元者 (旧币),发给营业牌照,按季征收,税额分14级,定额税由5000—120000元。资本额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为了平衡摊贩与座商的税收负担,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将摊贩营业牌照税改为摊贩业税,同时还把按资本额计税改为按营业额计税,并规定了免税点,凡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 (旧币) 者免税。摊贩业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 对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贩,以及规模较大的摊贩,实行民主评议的方法,按工商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其他摊贩,可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实行定期定额方法征收。1953年修正税制时,摊贩业税并入了营业税。 ☚ 临时商业税 货物税 ☛ 0000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