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摊丁入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摊丁入地system of combination of capitatax with land tax in early Qing dynasty清康熙末年,把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中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亦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摊丁入地 054 摊丁入地亦称“摊丁入亩”或“地丁合一”。清前期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的赋役制度。丁是指以成年男子为课税对象的丁银,地是指以田地为对象的田赋。明行一条鞭法,将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田赋和丁银仍为两个税目。清沿明制,初期仍有丁银。为了消除征收赋役标准两重性所带来的弊端,康熙五十一年(1712)圣祖谕,今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法虽固定了丁银总额,但并未解决丁银负担不均的弊病。康熙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提出“统计丁粮,按亩均派”,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的建议,后经康熙默许在广东、四川试行。雍正元年(1723)七月诏令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政策。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除奉天省“因户籍无定”未实行外,全国基本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先后持续近百年之久。“摊丁入地”的实现,使中国历史上存在几千年的人头税基本废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封建王朝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 条鞭法 地丁合一 ☛ 摊丁入地又叫“地丁合一”,即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明行“一条鞭法”后,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执行。清继续推行。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所报丁数,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四年后,广东、四川等省已将丁税并入田赋。雍正以后各省相继归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丁银并入田赋,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简化了税种和稽核手续。 摊丁入地见“摊丁入亩”。 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亦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清代前期实行的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的赋税制度。清初承袭明制,按一条鞭法征派赋役,虽将一部分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但丁银并未废止。由于农户大量逃亡和地方官吏作弊,使丁银减少。为了防止农民逃亡,稳定税收总额,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政府宣布以公元1711年全国的丁册为准;即将丁银固定,以后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食货志》)。但这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所以丁银和田赋仍是两种税目。五年后,广东、四川等地开始实行摊丁入地,统按田亩征税的制度。雍正元年至七年 (公元1723—1729年)又推行于直隶、山东和福建等省;乾隆时(公元1736—1795年)停止户口编审,地丁合一推行于全国。从此,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基本废除。摊丁入地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 一条鞭法 漕运 ☛ 摊丁入地清朝赋役制度。清前期,随着地主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重新出现了土地兼并高潮,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徭负担越来越集中在农民身上,加之豪绅地主通过隐户减口等手段,将徭役转嫁给贫苦农民,造成丁徭负担的严重不均。康熙后期开始实行赋役改革,五十一年(1712)规定了以上年的丁税数额为准(人丁2462万,丁银335余万两), 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五十五年(1716),广东、四川等省已将丁税并入田赋。雍正元年(1723),批准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并在各省逐步推行摊丁入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进度不平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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