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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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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国家公诉机关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我国的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统一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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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对犯罪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参见[审查起诉]),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必须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依据,也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起诉书的内容包括下列部分:(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起诉书连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越《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提起公诉

对犯罪有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制度。在日本,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都须由检察院起诉。联邦德国、法国和南斯拉夫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也实行检察起诉的制度。英国最早实行大陪审团起诉,但于1933年将这一制度废除,原则上英国的任何公民对犯罪案件都可以起诉;总检察长和检察官也负责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诉。在美国,约有半数的州,重罪案件可以不通过大陪审团,而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在我国,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要依法经过审查起诉,参见[审查起诉],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决定提起公诉案件,都要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参见(起诉书])。起诉书连同卷宗、证据一起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公诉,还可作为一个诉讼阶段来理解。它是侦查与审判之间的一个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阶段的任务是: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以便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切实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审判。这一诉讼阶段既可为人民法院顺利进行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又能够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缺点和错误,对于保证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提起公诉

行使起诉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将刑事案件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世界上多数国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公诉权。各国提起公诉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一类是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如日本、奥地利、苏联等。另一类公诉案件的合法起诉人虽是检察官,但是否起诉取决于法院的特定机构。如美国的大陪审团,法国的上诉法院起诉庭,德国、英国和美国部分州的预审法官等。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对某些特定人或特定罪的特殊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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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是处于侦查与审判之间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的诉讼行为。启动刑事审判的程序之一,是对经过侦查程序的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凡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才予以审判。各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通常必须遵守法定要求。一般均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刑事案件为公诉案件; (2)在法定追诉时效以内; (3) 案件已被侦查终结; (4) 已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认为已有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提起公诉的程序,可分为两大类,即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普通提起公诉的程序大体又有两种: 一种是由检察官对直接侦查终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全面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定提起公诉条件时,作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连同有关的法定材料一并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有些国家,检察官提起公诉,除必须移送起诉书,尚须移送证据材料和案卷,如德国等。有些国家,检察官提起公诉,不得提交起诉书之外,有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任何材料,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例如日本。另一种提起公诉的程序为特殊程序。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能否提起公诉,须由法院特定机构审查后决定。不同的国家采用这种程序的具体作法不尽相同。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采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凡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认为依法应当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一并提交大陪审团审查决定。大陪审团经审查,以多数票通过赞成提起公诉时,由大陪审团制作起诉书,并由大陪审团团长签字后,提交管辖的法院,由此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又如在法国,对于重罪案件的提起公诉,经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预审法官认为应当提起公诉,发布移送上诉法院起诉庭的命令,驻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在收到此命令后,须在法定时间内,将案件材料、证据一并提交上诉法院起诉庭进行全面审查。在其确认应当以重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时,才能将该案移送重罪法院审理,检察官就此完成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特殊程序,一般包括对特定的人提起公诉,以及对特定的案件提起公诉。此种特殊提起公诉的程序等,在不同国家亦有差别。例如日本,对于未成年的被告人提起公诉,必须是家庭法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官不得直接对未成年被告人直接提起公诉。又如在德国,对于轻微犯罪的被告人,检察官可以向地方长官提出要求处罚的书面申请即可。在我国,提起公诉的主体,只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只有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官要求向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时,除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移送有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尚须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检察院从收案到提起公诉,一般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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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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