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元代及以后各朝代田宅产权关系变动后所办过户和转移产权手续。田宅产权关系的变动, 包括买卖、典当、赠与等,其中主要是买卖。《元典章·户部·田宅·典卖》规定: “今后典卖田宅, 先行经官给据, 然后立契, 依例投税, 随时推收。”契约经投税盖官印后, 新业主即可持往过户。过户后,产权转移手续即告完毕, 新业主成为所有者与田宅应纳赋税的承担者。明、清沿用此制, 称为“过割”。明律规定: 对不办过割手续的, 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