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勘院宋代掌刑狱的地方。受中书省之命临时组成,狱毕乃罢。《大学衍义补》:“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 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 推勘院宋代司法机关。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变法时在中书省设置推勘院为临时审判机构。《宋史·刑法志》:“神宗以来,凡一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推勘院由中书省奏请皇帝推准后,推定京官为法院,奉诏审理重大案件。案件审结后即告撤销。 推勘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之一。宋代自神宗以后,常由中书派定官员临时组成审判机构来审问判决案件,此种机构称为推勘院。结案后即行撤销。参见“制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