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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推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推事

官名。宋代大理寺置左右推事。清代大理院以下各审判厅置推事,掌讼案之论定。《宋史·职官志五》:“绍圣二年,复置右治狱,左右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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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举;推毂) 荐(荐举;荐借;申荐;保荐;宾荐) 见 达进(进举;进荐) 举(申举) 贡羞 立 兴(进~之功) 论托 论托 援引
推荐赞美词:荐口
推荐职务:推事
进荐仕宦:进达
进荐给帝王:登御
援引私党:引党
得人援引:托乘
选拔引荐:铨引
援引,引荐:接援
负责推荐:保荐
荐举不当:非举
承受荐举:膺荐
受到荐举:应荐
因擅长言语应对或有高尚道德而受到荐举:言扬行举
检举奸恶,举荐有功:刺举
(介绍好的人或事物希望被任用或接受:推荐)

另见:介绍 推崇 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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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司法官

法吏 执法
法院中审判人员的通称:法官 裁判官
法官﹑审判员:推事
执法官、御史等:柱后
办案神速果断的法官:斤车御史
旧时掌管讼案﹑刑狱的官吏:狱吏
治狱之官:理官
地方狱吏:节级
负责具体事务或办事老练的官吏:干吏
木雕的狱吏:木吏
古代掌管司法刑狱的官:准人
掌刑法的官吏:刑官
朝廷掌管刑法的官:云司
审案的官吏:问官
审理案件的官员:谳员
审问犯人,处理讼案的官吏:审判官 问刑官
负责监押的官吏或差役:监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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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

(1)唐武则天载初元年(689),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简称“推事院”,以御史或司刑评事(大理评事)等酷吏充推事使,专掌推勘制狱,囚禁重犯,时人谓之“新开狱”。为特别刑事法庭兼监狱。(2)官名。宋代大理寺推丞与评事的省称。元丰官制,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评事、司直等官,分左断刑寺和右治狱寺两部。其推丞与评事专掌推鞫刑狱。后世对直接推案讯审人犯的官吏通称之为“推事”。(3)清末大理院、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通称为“推事”。据国民党政府《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皆设院长及民事、刑事庭。各庭置庭长和推事若干人。推事须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并具有一定的学历和司法实践资历者充任。按照推事的地位分为首席推事(即审判长)和陪席推事;单独一人审理简易案件的推事,称“独任推事。按照推事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又分为受命推事(即受审判长命令实施审判事务)和受托推事(即受其他法院的嘱托实施审判事务)。旧时对审判官吏亦通称之为“推事”。


推事

法官的别称。推,审理。《唐六典》:“推鞫狱讼。”意思是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宋初设置推直官,隶属御史台,职责为掌管刑狱。《宋史·职官志》:“宋初置推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官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宋代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设置推勘官,隶属御史台,掌管审讯重大的刑事案件。《宋史·刑法志》:“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卜人,皆以京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宗神宗元丰年间(公元1078年)改革官制,推直官悉罢。清朝末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法官均称为推事。清末《法院编制法》第4条:“初级审判厅为独任制,其审判权由推事一员行之。”北洋政府《刑事诉讼律草案》第28条:“推事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为法律所应回避,不得执行职务。”国民党政府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17条:“推事于该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推事按其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首席推事和陪席推事、受命推事和受托推事。独任审判案件的推事又称“独任推事”。

推事

❶清末大理院、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旧时通称“法官”或 “审判官”。由司法官考试及格的,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有专门著作或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的,或执行律师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检察官一年以上的人充任。按照推事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分为受命推事 (即受审判长命令实施审判事务) 和受托推事(受其他法院的嘱托实施审判事务); 按照其地位分为首席推事 (即审判长) 和陪席推事。单独一人审理简易案件的推事,称为“独任推事”。
❷审理案件。《疑狱集》: “行岌曰: ‘臣推事不若俊臣,陛下委臣必须实状,若顺旨妄陷平人,岂法官所守! 臣以为陛下试臣耳’”。

推事

推事

官名。清末各级审判厅均置。其品秩以其审判级别而定。掌审理各类刑、民事案件。《清史稿·职官志六》: “高等审判厅: 厅丞1人,(从四品)。刑科、民科推事6人,(正六品)。”“初级审判厅: 推事2人,(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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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

官名。宋代于大理寺置推丞、评事,省称推事。清末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置推事,掌理审判事务,始成为正式官名。大理院推事秩正五品,高等审判厅与地方审判厅推事,秩均为从五品,初级审判厅推事秩从六品。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中每庭设推事若干人,亦称庭员,并以推事或推丞一人兼充庭长;高等审判厅的审判,各庭由推事三人组成合议庭行之,并以其中一人为庭长;地方审判厅的第一审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行之;初级审判厅的审判则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国民党政府各级法院亦均置推事,掌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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