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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之一。在军事行动地区,对当地无敌对行为的居民实行抢劫、伤害、奸淫、烧杀等行为。其特征是: (1)犯罪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掠夺或残害战区无辜居民,不仅严重侵犯了无辜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也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占领区平民的各项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禁止破坏平民的动产或不动产;和平居民,特别是伤者、病者、老者、产妇孕妇和儿童免受战争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攻击的目标,而应随时受到冲突各方的尊重和保护。(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军事行动地区,对无辜居民进行掠夺、残害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确实是出于军事行动的需要而占用、毁坏战区居民财产或军人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造成杀、误杀居民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在军事行动地区执行军事任务的军职人员。依照《军职罪条例》第20条:犯本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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