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取孩尸焚烧案
本案发生于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江苏省有民潘士翔因需用小孩尸骨配药,治自己的棒伤。就去挖掘陈介年的孩子的尸体。当该犯正在火烧尸体时,陈介年闻到臭味赶去看,当场抓获该犯潘士翔。该省查明,孩子尸体只烧去外面包裹的草布,尸身尚没有被烧毁,便将潘士翔比照“江西符文澜挖掘符属句之父棺尸身拟军之案,”将该犯照“发掘年久穿陷之圾开棺见尸一次为首例拟军”,但是该犯挖掘小孩尸体是图谋炼药,侥幸没有烧毁尸身,其犯罪情节较重。因此,该省以是否将该犯“改发巴里坤种地”上报该抚。该抚详核案情,认为本案与上引成案中无意见尸的情节不同,应该另行引例判决。于是该省遵从该抚的意见,将该犯潘士翔改依“发冢开棺见尸律”,判以绞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