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独立的经济法典。最初于1964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于1982年12月又颁布新的《经济法典》,1983年1月生效。除序言、经济法关系的原则两部分外,分12篇400条。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组织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第1篇总则,规定国家计划是发展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由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义组织管理;社会主义组织是经济法主体等。第2篇为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第3篇为合作社组织的经济活动。第4篇为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第5篇为企业的注册。第6至第10篇对旨在保证社会主义经济之间进行有组织的协作的各种经济债的关系作了规定,除债的通则外,包括产品供应、基本建设、进出口供应、保障科学技术发展、货物运输等债的关系; 并规定了代管、临时使用和转化等合作性质的债务关系: 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等也作了详尽规定。第11篇为结算和信贷关系,规定国家银行是社会主义组织信贷和结算的中心,禁止其他组织彼此私自借贷等。第12篇为有关本法适用的规定。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世界上第一部和目前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独立于民法典。调整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组织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1964年捷国民议会颁行。施行后经过多次修改,1982年作了全面修订。分序言、经济法律关系的原则和12篇正文,共400条。包括国民经济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组织的法律地位、经济债、结算和信贷关系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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