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和斯洛伐克的银行体制
以复合性中央银行(国家银行)为核心,由外贸银行、投资银行、非贸易外汇银行等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配合组成的国家银行体制。
体系构成 捷克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建立于1950年3月9日,既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办理一般银行业务,是复合性中央银行。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发行货币、代理国家财政金库、调节全国市场货币流通;对国营企业发放贷款、并发放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承担全国的银行结算、会计和信贷中心的工作;对各种信贷和工资基金进行管理;吸收各机关、团体、学校和经济组织的存款;经营黄金和外汇业务,负责保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制订对外信贷货币政策;办理与外国支付协定项下的业务。
为了适应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需要,捷克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上,在两个共和国分别设立两个管理局,即在捷克共和国的布拉格市(直辖市)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布拉迪斯拉发市设立总管理局。两个共和国下属的地方分行分别由这两个总管理局领导。两个总管理局共同参与国家银行拟定信贷总原则、金融条例、法规制度等,并参与拟定国民经济信贷计划。国家银行在全国各地共设有123个地方分行。
捷克和斯洛伐克对外贸易银行。成立于1964年,是一家股份制银行,共有股金7亿克朗。在国内大城市都设有它的分行,在黎巴嫩、贝鲁特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主要业务是:办理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结算业务;吸收外汇存款,提供外汇贷款,对国内外贸易联合企业提供贷款;受国家银行委托,经营黄金和其他贵金属业务等等。
捷克和斯洛伐克投资银行。成立于1948年7月。在1959年以前,该行对企业发放少量的短期贷款,大部分由国家银行办理,主要是分工负责办理对基本建设的投资拨款和长期贷款业务。政府认为,长、短期贷款分别由投资银行和国家银行办理,造成资金分散,并拉长基本建设战线。因此决定,从1959年1月起,投资银行停止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长期贷款业务,其业务移交给国家银行统一办理。投资银行专门经营有价证券业务。
捷克和斯洛伐克非贸易银行。主要为外国私人和临时在国外的捷克和斯洛伐克公民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在伦敦设有分行。
捷克和斯洛伐克储金局。为了适应国家银行体制的需要,从1969年起在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分别设立独立的储金局。这两个储金局分别归属各自共和国的财政部管辖,其业务活动、方针政策也分别由两个共和国财政部决定。储金局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对居民提供贷款,为社会各经济组织开立往来帐户,办理非现金结算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