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败仓库积蓄物
罪名。历代宫廷中有各种仓库,供皇宫的使用。仓贮粟麦、府装器仗、绵绢,积累是指放柴草、杂物的地方。对这些东西都要按规定管理。唐律规定: 如安放不合常规,曝、晾不按时辰,从而使器物损坏的,计损坏东西价值,按受赃论处,监、署的长官为首犯,其余人为从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唐律疏议·厩库》卷一四)。宋代称为“损败仓库物”,具体同唐律。明代称为“损坏仓库财物”,规定得更细。损坏仓库财物的,“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并赔偿损失; 如遭雨水冲击,失火烧及仓库,盗贼抢劫,那么可以通过勘察,免罪不赔。如欲趁乱将私借之物混在水火受灾部分中,那么则计其价值,按监守自盗处理。知情不报的与其同罪 ( 《明律集解附例·户律·仓库》卷七)。清代则规定“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户律·仓库》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