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同销又称“损益相抵”。大陆法民法中的概念。受害于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时,应从损害数额中扣除利益额以确定其实际应得赔偿金额的方法。此方法古罗马法即已承认,德国普通法时代亦有此原则。现代大陆法各国民法立法和实践也多有体现。其实质为,损害赔偿以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为目的,如反而受利,则应扣除其所得利益以求公平。受害人所受利益须与受损害原因有相当因果关系时,方可与损害数额相抵。如没有适当关系,则不可适用损益同销,如因第三人的同情而赠与受害人的财物不得抵销等。抵销方法不单适用金钱赔偿中所得金钱利益,亦可适用于恢复原状。依大陆法民法,损益同销不同于债务抵销,后者系指债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时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的现象。我国民法对损益同销原则未加规定。 |